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教学改革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延期复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30 点击数:832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切实提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术水平,预防和减少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和《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办法》(京建法〔2021〕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加强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延期复核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已取得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核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且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

  二、办理所需材料

  (一)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延期复核申请表;

  (二)二级乙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近三个月内体检合格报告;

  (三)个人健康承诺;

  (四)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详见附件)。

  三、办理流程

  延期复核工作实行全过程网上办理,申请人无需现场提交纸质材料。申请人应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门户网站办事大厅系统,进入人员资格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填写延期复核申请,将延期复核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电子扫描件上传后提交聘用企业确认,聘用企业确认后提交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审批。

  对申请延期复核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延期条件的,准予许可并核发电子证照;对不符合延期条件的,不予许可并在人员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说明理由。逾期未申请延期复核或延期复核结果不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注销其资格证书。

  四、延期复核结果不合格的情形

  (一)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要求的(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0周岁);

  (二)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相应特种作业岗位的;

  (三)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近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含3次)以上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六)未按规定完成延期复核继续教育学习或统一测试不合格的。

  五、其他要求

  (一)建筑施工企业、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依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组织或者委托具备安全技术培训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开展每年不少于24学时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相关培训资料存档备查。委托机构进行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责任仍由本企业负责。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

  2.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及技能;

  4.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安全防护及坠落事故防范;

  5.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及应急处置;

  6.施工现场安全用电及触电急救;

  7.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8.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二)为切实提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术水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免费提供延期复核继续教育学习课程。申请人应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门户网站,进入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公益培训平台,根据工作需要完成每年不少于8学时的继续教育学习。同时持有多本资格证书的,继续教育学时可重复计算。

  申请人完成延期复核继续教育学习并经统一测试合格的,其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将直接同步到人员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方便其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

  (三)申请延期复核时,申请人聘用企业已发生变更的,应先办理资格证书变更,再申请延期复核。

  (四)延期复核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附件: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doc


最新公告| 新闻动态| 教学改革| 政策法规| 学习中心| 中心简介| 教育培训| 技能考核| 证书查询| 在线学习| 安全教育| 标准与教材| 在线报名| 考试中心|

主办:北京建才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官方网站
Copyright © 北京建才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京ICP备2023024952号